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166号
原告:天津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商业广场一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经理。
原告天津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