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安木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安木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安木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安木锶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04600元。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货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046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