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鑫永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2483号
原告:沧州鑫永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X1RF0B。
法定代表人:王金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楼厂房栋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1769H。
法定代表人:代波华,执行董事。
沧州鑫永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与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鑫永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鑫永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家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