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845号
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1幢130室-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楼厂**第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简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