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特42号
申请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竹林小路9号武汉金能风电产业园5号楼厂**第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戚 盛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