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59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存,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安徽省舒城县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龙潭北路儿童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汪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陈院村。
法定代表人:束志柱,该校校长。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县五显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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