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铙与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894号
原告:**铙,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与**铙系爷侄孙关系。
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万佛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30283185(3-8)。
法定代表人:汪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应,该公司员工。
原告**铙诉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铙于2021年5月10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铙于2021年6月8日以需等待鉴定结果确定具体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铙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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