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604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尚未领取的案件款,本院依法予以裁定提取424343.03元,并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郭西凯

审判员 徐中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