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6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

法定代表人:金全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晶,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元乔,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前吕楼村赵庄。

法定代表人:任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学,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相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相王公司与国强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相王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主体。案涉《协议书》中签订主体并非相王公司,相王公司也未曾拥有协议书上所盖的印章。落款签字人宋永也非相王公司员工。2.案涉工程并非相王公司承建。国强公司所诉的货款涉及的三个工地均不是相王公司承建,收条签署人王铁柱也不是相王公司员工,故相王公司也不会向国强公司购买砖材用于上述工程。3.国强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国强公司提交的收条及入库单最后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而国强公司提起诉讼在2020年5月,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砖款191790元,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6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于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完毕。以上款项付清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二、如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则双方自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491元,由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濉溪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74元,由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胡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