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财保3号
申请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1832890H(1-1)。
法定代表人:高海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兵,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940137H。
法定代表人:宋伟。
申请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71)6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保全承保了诉讼财产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71),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淮北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晓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桂倩
书 记 员 李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