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2执1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淮北相王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伟,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北相王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9万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日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22.5万元,以上合计161.5万元(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暂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185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本院已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问话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园园
审判员 胡建立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魏薇
特别提示: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了宋伟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巴黎印象7#602室(产权号:12××12)、位于相山区古城路**相王国际购物广场商住楼**201(产权号:12××60)、1幢301(产权号:12××59),期限各三年。同日,轮候查封了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F×××××车,期限二年。到时本案仍未履行完毕,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则自行解除执行措施,后果自负。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