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4746号
原告:辽宁盛京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安徽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盛京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盛京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9.2元,减半收取2244.6元,由原告辽宁盛京中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