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信忠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4510号
原告: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百乐门名品广场**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818508L。
法定代表人:徐启贵,总经理。
被告:安徽信忠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合肥要素市场****69-F5用代码9134010033686606X9。
法定代表人:何勋良,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忠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信忠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安徽观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龚丽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