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辛县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利辛县人民法院已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两个月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3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