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

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文州路南侧前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78324969。

法定代表人:刘其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1月2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继峰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

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文州路南侧前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78324969。

法定代表人:刘其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1月2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