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异10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南侧前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其祥,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兵,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祥源开发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利辛县城关镇祥源-中央名城A3幢楼0901(以下简称为A3-901)室(皖(2018)利辛县不动权第0001074号)进行了查封,拟依申请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刘士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士凤称:2011年7月其与祥源开发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卖对方开发的利辛县城关镇祥源-中央名城A4幢楼0903室(以下简称为A4-903室),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013年5月,本人还清按揭贷款后与该公司又签订《换房协议》,将此前购买的房屋换成A3-901室,并解除A4-903室购房合同。祥源开发公司也将A-901室交付给本人入住,但未对换房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现异议人认为应将对A-901室变更执行A4-903室,解除对A3-901室房产的查封,并将此房不动产权证办到其名下。
经查,2011年7月7日,异议人***与祥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卖由其开发的A4-903室,并到房管部门进行了合同备案,但未办理产权证,亦没不实际交付。2013年5月双方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换房协议》,解除此前购房合同,并将房屋换成A3-901室,但未对换房合同进行备案,也未撤销A4-903室备案。此后,祥源开发公司将A-901室交付给刘士凤,由其装潢入住至今。2016年,因被执行人张国兵、祥源开发公司等人拖欠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引发诉讼,***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裁定查封了该公司开发的多套房屋,其中就有A3幢楼0901室,后又进行续封,现准备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其与祥源开发公司已签约将A4-903室房屋换成A3-901室,两者价值相当,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要求停止对A3-901房产执行,本院予以支持,并另行查封处置A4-903房产。至于其要求本院将A3-901室不动产证过户到其名下,非本案异议审查程序能够解决,异议人须另行依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利辛县城关镇祥源-中央名城A3幢楼0901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钟 伟
审 判 员 徐应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明
书 记 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