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00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总经理。

被告:**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64925R

法定代表人:任永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谈 斌

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

人民陪审员  葛于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