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100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法定代表人:潘发宏,总经理。
被告:**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64925R
法定代表人:任永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谈 斌
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
人民陪审员 葛于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