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基本情况同前。
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北关村和泰徽都豪庭28幢10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8078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546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其他案件在执行中,且执行标的巨大,亦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2022年8月5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以及***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