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1172号
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北关村和泰徽都豪庭28幢10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758078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和泰投资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民事审判庭申请撤销执行,待后续再行恢复执行或从关联案件中预扣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1执1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