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17368XM(1-1)。
法定代表人:**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9329.53元[其中工程保修金812994.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7336.56元(以812994.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21.86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案件受理费12465元,执行费114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