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17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汤口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17368XM。
法定代表人:孙德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伟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