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海诚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760号
申请人: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91173390。
法定代表人:李保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A#办公楼190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42359P。
法定代表人:胡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鸿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