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新都会A#办公楼1908室。
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706室。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正地众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08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