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04号之一
原告:柴祥,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然,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表人:胡大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大寨,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原告柴祥与被告***、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12日,原告柴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祥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410元,由原告柴祥负担。
审 判 长  左 梅
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