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3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柴祥,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申请人: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表人:胡大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大寨,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申请人柴祥与被申请人***、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现柴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 梅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