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4132号
原告***与被告***、***、安徽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书记员 王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