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4民初7065号
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33683J。
法定代表人:周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7元,减半收取计8853.5元,由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