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国文、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299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文、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倪良月 审判员  崇 春 审判员  王永清
书记员  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