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闽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71827XW,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迗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闽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闽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4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