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22号 原告: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埇北工业园区206国道路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QK66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2MQUJT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宿州市鑫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