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丁艺徽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87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沁徽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3号楼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UJT2C(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省丁艺徽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758579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丁艺徽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丁艺徽雕办公楼[皖(2016)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425号]、丁艺徽雕厂房1号[皖(2016)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427号]、丁艺徽雕厂房2号[皖(2016)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426号]及所享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