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安徽省瑞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37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豪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