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隆电梯有限公司,住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创业园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105890。
法定代表人胡子静。
被执行人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
法定代表人杨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蚌仲裁字第90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81096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双双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