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经廷江,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宏安,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贵,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机电大市场El栋一单元3-5层,现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红旗四路177号同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经廷江因与被上诉人许宏安、李兰贵、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廷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诉的诉请与前诉诉请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原告在(2017)皖0322民初3497号案件中诉请租金786804.06元(截止到2016年12月4日,扣除已支付55000元),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租金数额存在争议,经司法鉴定确认对方实际欠付租金9414455.39元。虽然原审原告因特殊原因没有增加诉请,但亦未放弃对超过原诉请部分1546411.33元的请求权。且该案二审中,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口头表示对1546411.33元租金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对1546411.33元租金部分提起诉讼,是对民事权利的主张,本案诉请与前诉诉请786804.06元不存在重复与包含关系,是对前诉中未主张的部分进行主张,数额亦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二、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请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当事人如何告诉是自己的权利,前诉二审判决并未限制或剥夺上诉人对1546411.33元部分重新起诉的请求权。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廷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许宏安、李兰贵、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材料租金154641.33元,并从2016年12月4日起以上述租金为基数按照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止;二、诉讼费由许宏安、李兰贵、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原、被告与(2020)皖03民终1347号案件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完全一致,两次诉讼均是针对同一涉案建筑设备、均涉及同一笔建筑设备材料租金,该建筑设备材料租金已由(2020)皖03民终1347号终审案件判决为786804.06元(已扣除支付的55000元),因此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20)皖03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因此,**、***、经廷江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经廷江的起诉。**、***、经廷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97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经廷江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经廷江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许宏安等支付154641.33元租金及相应利息,系前诉(2020)皖03民终1347号案判决支付的款项外尚未主张的部分。**、***、经廷江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在前诉中的诉讼请求不存在重合,亦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经廷江的起诉不利于对其三人诉权的保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洪增余
审 判 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