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820号
原告:***,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耐,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
法定代表人:唐福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苏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路1048号东安市场内A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U837B4W。
法定代表人:余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苏扬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