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1239号
申请人: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润鑫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