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699号
申请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
法定代表人:周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当涂北路交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0394X。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黄春梅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黄春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皖(2021)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77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