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4YD5XJ,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01号昭阳工业园9号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兴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0394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6119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