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与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6302号
原告: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住所地址:利辛县马店孜镇政务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利辛县马店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1-1)。
法定代表人:*昌明。
住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辛县马店孜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
审判员季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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