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388号
原告:***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555号旭辉御府18栋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829644。
法定代表人:姚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回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
法定代表人:蒋昌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均由原告***人铁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