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3民初4635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回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1-3)。
法定代表人:蒋昌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乐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艺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岭南公司委托
诉讼代理人张宗昊、昂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林公司诉称,2017年3月2日,原告与岭南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2月27日,被告名称由“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合肥市肥西县谷文化旅游区土方、基础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等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工期为2017年3月7日开工至2017年4月20日,总工期为43日历天,工程暂定总价为2545509.12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6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退场支付总工程量的80%,工程竣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量的95%,剩余5%的工程款在一年质保期满十天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7日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5月15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008760.19元,因被告拖欠总工程量95%内的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12656.58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6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也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对案涉工程剩余的5%工程款在一年质保期〔2019年5月15日)满后却不予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己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4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39.72元(以150438元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要求连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当庭变更起算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岭南公司辩称,201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承接答辩人位于合肥市肥西县谷文化旅游区土方、基础结构、农灶房配套、木结构、钢结构、屋面装饰等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总工期为43日历天。在质保期内,被答辩人因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如被答辩人不严格执行此义务而由答辩人另请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由被答辩人补足),且被答辩人按照维修费用的20%向答辩人计付管理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于2018年7月8日收到验收整改意见,但一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维修,为此,答辩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初步的维修以及就后续维修工程与肥西县官亭镇鸿浩装饰经营部签订一份《整改维修工程合同》,对于答辩人实际花费的维修费用以及后续的维修费用合计281132元,应由被答辩人一并承担,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按照维修费用281132元的20%向答辩人计付管理费用56226.4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为337358.4元,现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扣除剩余的工程质保金150438.01元,被答辩人还需支付答辩人186920.39元。综上,本案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质保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岭南公司诉称,2017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艺林公司承建位于合肥市肥西县谷文化旅游区土方、基础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等工程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总工期为43日历天。同时约定:被告艺林公司不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且在质保期内,被告艺林公司因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艺林公司承担,如乙方不严格执行此义务而由原告另请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由艺林公司补足),且艺林公司按照维修费用的20%向原告计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艺林公司进场施工,但是截至到2018年5月15日涉案工程才竣工,超期竣工达一年之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艺林公司收到验收整改,但一直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维修,为此,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初步的维修以及就后续维修工程与肥西县官亭镇鸿浩装饰经营部签订了一份《整改维修工程合同》,对于原告实际花费的维修费用以及后续的维修费用,应由被告艺林公司一并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反诉原告无需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维修费用186920.39元(总维修费用281132元乘以1.2扣除工程质保金150438.01元);3.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78000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2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55756.67元(自2018年5月16日起以本金7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暂合计833756.67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一切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艺林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由于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变更、增加工程量、当地村民阻扰施工等非答辩人原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017年3月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后于2017年3月初就进场开始施工,前期主要是机械班组对现场场地进行清理及平整,进行土方开挖平衡。当时就存在影响施工的如下情况:
1、2017年3月份进场施工时在施工范围内进行挖机场地平整时,发现现场存在多处高空架设的电线及电线杆影响施工进度和安全,直到2017年8月份,被答辩人和合肥花舞九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舞九州公司)才申请当地专业的电力部门才组织对高空架设电线进行杆线移除改造,改造后才进行该区域的施工,影响我方的施工进度。
2、施工现场存在未拆迁的钉子户房屋,经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及当地王祠村委会协调,该钉子户于2017年7月29日拆迁完毕,我方施工过程中因该钉子户以及312国道绿化的阻碍,导致施工过程中经沟通协商应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花舞九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停车场处主电力管位置做出相应调整,随之三米车行道以及雨水井、检查井等位置均作了相应调整(详见工程联系单),导致工期延误。
3、2017年3月份我方对园区主干路施工时,当主路路床完成施工后,因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为争取政府修路资金,其负责人冯力要求我们停止施工,大概到2017年8月份争取到修路资金后施工现场出现其他施工单位对本该属于我方施工的道路路段进行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4、2017年3月份自我方进场施工以来,由于该项目由被答辩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移交给华东区域,由于被答辩人公司内部项目所属区域划分调整,导致项目施工涉及的许多工作须等待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导致当时项目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5、花千谷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大约2017年6月-2017年9月我方建设的管理用房等建筑物,被肥西县政府有关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到,由于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案涉工程土地违法未办理农耕土地性质变更使用的相关手续,政府责令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并要求停止施工,当时由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负责人冯力负责相关手续的协调变更,因上述建设相关手续违法导致我方施工暂停数月之久,严重影响施工工期。
6、进场施工不久、我方在对园区停车场硬化施工时,遭到当地王祠村村民集体阻挠施工,当地村民反映其与花舞九州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于苗木种植,现进行大面积水泥混凝土硬化施工,村民担心土地农耕性质被破坏无法恢复,同时也存在花舞九州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严重阻扰我方施工。期间被答辩人和花舞九州公司及王祠村委会多次进行协调,村民阻挠施工次数约有20多次,阻扰施工时间跨度从2017年7月份持续到2018年3月份,由于当地王祠村的三个生产队的村民集体阻挠,派专人值班看守不让我方施工,导致我方长期无法施工,施工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7、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被答辩人要求,对施工多处进行变更以及施工方案调整,工程量大量增加等也导致工期严重延长。具体如下:(1)停车场处主电力管位置调整;(2)大门、停车场及部分道路区域土方回填;(3)新增一座荷花塘;(4)景区黄竹大门增加C25砼基础4个;(5)新增一处打谷场;(6)停车场区域内绿化带增加40公分厚回填土;(7)312国道边填沟;(8)新增园路与马鞭草的线性一致,增强景观效果;(9)新增一座蓄水池;(10)新增大量排水涵管;(11)新增一座稻香亭和一座景观亭,并对周边土方进行回填平整;(12)2018年3月份由于停车场入口,大巴车出入无法拐弯,不符合旅游景区需求,应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花舞九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又对已完工的道口进行拆除并拓宽重建,对多处弯道进行拆除重新设置,对办公室大门道口进行加宽等变更修改。
8、施工过程中天气气候原因也导致工程部分延误。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无任何违约之处。
二、被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并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由于被答辩人投资的案涉项目手续违法、不完善,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查处,以及一直拖欠村民、乡镇租金和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导致我方长期窝工和机械等损失,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我方保留进一步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维修费用186920.39元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
答辩人承建的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在案涉工程验收后的近二个月后的2018年7月8日验收意见提出的意见属于工程交付后使用中造成的问题和增加的部分工程量,根本不属于工程质保范围,被答辩人仅凭几张照片和装修工程合同等根本不能证明该整改装修损失,以及该损失与答辩人有关。
综上,被答辩人在本案主张的全部反诉请求均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艺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
证据二、《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证明本案原被告签订《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花千谷文化旅游区土方、基础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等工程项目,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剩余的5%工程款在保质期满十天内付清;
证据三、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3008760.19元,被告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证据四、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函、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洽谈记录、工程联系单、花千谷结算审核汇总表,证明目的:由于反诉原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导致案涉工程超期竣工,反诉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证据五、现场照片、情况汇报、出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在本案施工工程中,由于补办农耕土地性质变更手续、钉子户房屋补偿、村民阻挠施工、高空电线杆线移除等妨碍施工等因素导致案涉工程超期竣工,反诉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证据六、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证明案涉工程遭遇村民阻挠,增加工程量,钉子户的补偿,以及高压电线妨碍施工等因素导致案涉工程超期竣工,不是艺林违约引起的
岭南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企业信息三性无异议。证据二:《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案涉工程实际于2018年5月15日才竣工验收,艺林公司于2018年7月8日收到验收整改意见,但一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维修,根据合同第9.2条约定岭南公司为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艺林公司补足,扣除案涉工程质保金,艺林公司不仅不需要支付质保金,反而还应当向岭南公司补足186920.39元。证据三: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判决书并未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艺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性质是案涉工程质保金,案涉合同第9.1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年,自案涉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且结合合同第9.2条约定,艺林公司在工程质保期内有维修的义务,但艺林公司在收到验收整改意见后,一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维修,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加以扣除,不足部分由艺林公司补足。证据四:签证单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案涉合同第3.3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艺林公司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单,且艺林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当然导致工期延误。对工程联系单并没有岭南公司的签章,真实性不予认可,目前看到的联系单最后时间是2017.6.3,所以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艺林公司所说的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实际上在合同当中3.3条已经明确了有四种情况下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艺林公司并没有提供关于工期顺延的签证,因此,其关于工期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五:照片,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且是否与本案有关无法核实,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情况汇报,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情况汇报为艺林公司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属实无法确认,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出警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出警情况说明只是说明2017年3月10日、12月3日接到案涉工地有人阻挠施工,接到报警后已经及时制止,并不能作为妨碍施工且导致工期延误的正当理由。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证据恰恰证明钉子户拆迁事宜不影响案涉工程停车场和步行通道施工,艺林公司超期竣工的事实。综合证据四和五,根据合同约定,工期顺延必须办理工期签证,艺林所说的理由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同时也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不满足工期顺延的条件,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据六,不予认可。
岭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目的: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就案涉工程名称、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要求、质保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7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总工期为43日历天,但实际于2018年5月15日涉案工程才竣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为2000元/天,艺林公司应向岭南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78000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证据二、验收意见、涉案工程现场图片、维修材料购买单据及人工费清单、《整改维修工程合同》、花千谷维修项目报价表、(2019)皖012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2018年7月8日,艺林公司收到关于案涉工程维修整改的验收意见,但一直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维修,岭南公司按照约定另请第三方维修,维修费为281132元,且艺林公司按照维修费用的20%向原告计付管理费用,合计为337358.4元,扣除涉案工程质保金150438.01元,维修费用不足部分186920.39元应由艺林公司补足。
艺林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虽然约定了工期,但是工程在2018.5.15竣工验收,艺林不存在违约,延期是因为岭南原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存在逾期违约,违约规定也过高,案涉工程在验收合格开业后,至今歇业,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对施工合同的第12条第9项明确约定了甲方如果因为乙方施工过慢,不能按期竣工,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加快工程进度,但截止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结算到后期判决支付工程款,岭南从未通知艺林加快工程进度,岭南所主张的逾期完工不能成立。证据二,验收报告对其没有异议,对验收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意见是在竣工验收以后形成的,验收意见出现的五项情况是在交付岭南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以及增加工程量造成的,不属于艺林工程质保的范围。艺林没有义务承担质保责任,对现场图片和维修材料购买单据及人工费清单三性均有异议,这些单据是发生在双方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即使是用于案涉工程,也不属于质保范围,《整改维修工程合同》、花千谷维修项目报价表三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岭南维修范围和工程内容,属于我方的质保范围和质保责任。且该合同和报价单不能证明岭南公司的维修损失。对判决书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判决书第4页讲到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岭南公司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前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一、合同内容。
2017年3月2日,甲方岭南公司、乙方艺林公司签订《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施工合同》。
第一节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花千谷文化旅游区项目园建专业工程。2.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停车场、景区大门(内外地面)、景区内部等内容。2.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土方、基础结构、农灶房配套、木结构、钢结构、屋面装饰等内容。2.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检测与资料。3.1开工日期。2017年3月7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20日。总工期为43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上述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交叉施工时间、施工配合等待时间等,也包括因雨水、停水、停电、材料订货、市场变化、停工待工、停工待款、停工待工资等原因造成的时间损失。3.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3.1甲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导致乙方施工滞后的。3.3.2因设计修改或工程变更工期应予延长的。3.3.3持续8小时以上的停电、停水。3.3.4不可抗力(连续降雨24小时内达250毫升;6级以上大风等)。
第二节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2工程暂定总价为2545509.12元,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6.2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退场支付总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量的95%,剩余5%工程款在质保期满十天内付清。
第三节工程要求及变更。9.1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以实际取得的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日期为准。9.2在质保期内,乙方对因自己乙方施工的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严格执行此义务而由甲方另请第三方维修或乙方同意甲方代为维修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由乙方补足),且乙方应按维修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0.2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对施工图纸提出变更。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该项变更对工期和投资的影响,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甲方认为该项变更对合同工程没有任何影响。
第四节双方责任。11.1甲方委派冯力作为项目经理。12.1乙方委派吕锦圣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第五节违约责任。14、乙方不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逾期违约损失。
二、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艺林公司组织人员于2017年3月7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工程联系单18张(11张形成于2017年5月份,其他形成于2017年6-8月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形成于2017年3月份)、变更设计协商记录、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形成于2017年3月份)各一张。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7月8日,双方形成《验收意见》,载明:1、停车场、办公室厕所排水不畅。2、办公室800*800地砖中空。3、路面井盖座、收水口破损的予以维修更换。4、停车场出入口增加路牙石(具体工程量施工方现场自行勘查测算)。5、人行道部分透水砖铺装需填缝处理。其他:现场需维修整改的其他内容,施工方现场勘察,自行整改。何威代表艺林公司签字确认。但艺林公司未采取维修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皖012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9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008760.19元,岭南公司已付工程款2245665.60元。判决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612656.58元(3008760.19元×95%-2245665.60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另,肥西县公安局官亭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在2017年3月10日、12月3日在花千骨工地有人阻挠施工,出镜人员告知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官亭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钉子户于2017年7月29日拆迁完毕,该户位置当时不影响花千谷停车场和步行道施工,是否影响管线铺设具体不详。
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如成就,则给付金额如何确定,也即是否应扣除维修费。二、工期是否延误;如延误,则责任是否可归咎于艺林公司;如可归咎于艺林公司,则工期延误的期限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9.1条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已届满。在质保期内,也即2018年7月8日双方形成的《验收意见》表明,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且庭审查明艺林公司作为施工方未采取维修措施。诉讼过程中,岭南公司就维修费用提出鉴定申请,但因岭南公司已自行采取维修措施,并委托第三人进场维修,导致原现场不复存在,故对此不予准许。岭南公司主张已支付自行维修的费用,但仅提供类似白条的收据不足以证实该费用。至于委托第三方维修,目前还在维修,且该维修发生在质保期满后,加之在质保期内岭南公司已自行维修过,故对是否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委托第三方维修无法判定,对岭南公司要求支付维修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岭南公司应返还质保金150438元(3008760.19*5%)。艺林公司在保修期内未及时维修,已构成违约,岭南公司未及时给付是行使抗辩权,故对艺林公司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庭审中,双方确认艺林公司于2017年3月7日进场施工,工期43日历天,应于2017年4月20日竣工,而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工期延误一年有余。对此,艺林公司辩称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变更、增加工程量、当地村民阻扰施工等原因所致。艺林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协商记录、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及花千谷结算审核汇总表等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情形。按合同3.3条“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证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3.2因设计修改或工程变更工期应予延长的”。及10.2条“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对施工图纸提出变更。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该项变更对工期和投资的影响,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甲方认为该项变更对合同工程没有任何影响”的约定,艺林公司应提交工期顺延的申请,否则视为对工期无影响,但艺林公司未举证已提交申请。艺林公司认为不具备施工条件、岭南公司因申请资金或内部管理变化等致暂缓施工,也是工期延误的因素。这说明工期延误并非单纯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所致,而艺林公司对不具备施工条件、因岭南公司管理变化致暂缓施工等情形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艺林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至于工期延期期限的确定,庭审中艺林公司自认上述签证、联系单形成的最迟时间是2017年9月份。联系单、签证的落款时间多在2017年6月份之前,比较合同价款和决算价款可知,增加工程量的价款只是合同价款的1/5,基于此本院判定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会导致工期延误到2018年5月份。肥西县公安局官亭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3日有人阻挠施工,如依此再计算一个施工周期43天,则至2018年1月15日。加上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确实需要就价款进行沟通协调,艺林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情况汇报》虽未获岭南公司认可,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艺林公司自认价款沟通协调所需时间大约为2-3个月,故本院酌定工期延误期为1个月计30天。按合同14条“乙方不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的约定,艺林公司应支付工期违约金60000元。对岭南公司超出部分及相应利息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0438元;
二、反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本诉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6993元,由反诉原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93元,反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袁鸿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