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回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1-3)。
法定代表人:蒋昌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37663J(1-1)。
法定代表人:蒋庆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状元路与隐贤路交口楚都小区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RFOK4H。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寿县行政中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366XP。
法定代表人:夏先兵,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大厦A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791865173H。
法定代表人:蔡传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寿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寿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5元,减半收取11382.5元,由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6元,由安徽国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1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桂华雷
审 判 员 王元元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倘余山
书 记 员 许小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