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回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

法定代表人:蒋昌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本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