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萧县苗木储备基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167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萧县白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萧县苗木储备基地项目部》,住所地萧县孟庄矿东外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
负责人:杨传胜,职务,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雪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董冰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