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65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肥西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回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343115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