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3财保287号
申请人: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720121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东路北侧利华九点阳光8#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279801519。
法定代表人:武丹,总经理。
申请人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六安市平桥工业园安置房办公室应付被申请人安徽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89935.56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市平桥工业园安置房办公室处的工程款2389935.56元,查封、扣留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