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9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明桃,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英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龙庵街道湖滨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韬,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叶明桃及安徽英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王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