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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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60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舟***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英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湖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277791340225578。
法定代表人:刘韬。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好、安徽英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计2407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