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00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2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本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由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到本院提出说明理由申请纠正。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鲁0784执17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00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2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本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由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到本院提出说明理由申请纠正。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