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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甘肃硕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1089号
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负责人:许启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菲,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硕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武志兴,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诉被告甘肃硕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款已经履行完毕,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6元(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已预交),敦煌市天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栗飞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褚雯婕
书 记 员 李晓双